法院: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原告获得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要认定百度公司侵权并应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百度公司所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韩寒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百度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
该案合议庭在判决书中指出,百度公司作为提供上传韩寒《像少年啦飞驰》等3部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因此,百度公司的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消极等待权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故认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该案一审判决如下:百度公司就原告韩寒3部作品分别赔偿:3.98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2.46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1.94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妥善解决版权问题,实现合作共赢
对于此案判决,中国作家维权联盟执行人贝志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像百度文库这样专门功能性网站,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作为借口逃避对版权保护的责任。尤其是在已经经过著作权人提醒出现具体作品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任由盗版文档肆意传播。
百度公司回应表示,百度文库已建立起一套反盗版机制。一方面不断加强投诉管理,接受来自版权方和网民的投诉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反盗版“DNA比对识别”系统,以从源头上阻止侵权作品流入网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教授认为:“解决版权问题,合作是比较好的选择,同时也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选择”。
在吴伟光看来,版权方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纷争能否妥善解决,依靠的是双方共商合作共赢之道,而非矫枉过正地要求关闭百度文库。此次作家维权联盟要求关闭百度文库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将有助于推动版权界与互联网界放下成见,携手寻找更加可持续发展的版权保护共赢之路。(知识产权报 记者 姜旭)